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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
  被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亮,北京市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璞,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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