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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翔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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