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燕,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俞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丽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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