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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擎贝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冬。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贝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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