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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倪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四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达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滕薇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晓翀,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达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晓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6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68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吴嫒婷

审判员:王蓓蓓

书记员:陈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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