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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