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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卖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范,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卖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月娇。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卖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2020年3月19日,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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