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叶洲,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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