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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挺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尧,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弘韬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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