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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