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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黎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二栋公司)与被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黎珈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十二栋公司诉称,请求判令智黎珈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京东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商品信息;智黎珈公司和京东公司共同赔偿十二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事实和理由:十二栋公司系“符录”、“符录之捡到一个小僵尸”、“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前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十二栋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十二栋公司作为一家新起的互联网原创IP孵化公司,旗下营运“长草颜团子”、“小僵尸”、“制冷少女”等数十个原创动漫形象,累计形象传播量超过250亿。以“符录”、“符录之捡到一个小僵尸”、“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创作的连载漫画,更是收获了超高的网络点击量,受到了万千粉丝的追捧。智黎珈公司未经十二栋公司许可授权,擅自通过京东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商城”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使用“符录”、“符录之捡到一个小僵尸”、“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并在店铺宣传及商品介绍中使用了含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图片。2017年9月26日,十二栋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智黎珈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十二栋公司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怠于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为智黎珈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当与其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智黎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智黎珈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虽为金山区,但实际经营地址长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XXX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新设了法人住所的登记公示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法人住所经登记后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其登记地址被推定为真实、准确、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基于对该公示信息的查阅和信赖而实施行为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法人也不得以登记失实为由进行抗辩。在此基础上,应将法人登记信息作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有效证据,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被告之一的智黎珈公司系公司法人,其工商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胡  艳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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