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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观浔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联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鑫,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观浔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薰云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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