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武。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克裕
书记员:袁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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