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XXX号-2。
法定代表人:王凌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鹏,男,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晓燕,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燕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姚孝慈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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