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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虹桥商务核心区南片区04号地块机电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工程机电顾问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没有未按约支付阶段服务费。2018年12月29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付清余款,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虹桥商务核心区南片区04号地块机电顾问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47,764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1,247,76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虹桥商务核心区南片区04号地块机电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中另载明乙方确认甲方联系地址或通讯地址为上海市沪太路XXX号,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文件按照以上地址送达。故本案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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