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燕。
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童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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