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君耀雷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少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留华,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君耀雷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杨爱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