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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娟,女。
  原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9.01元,由原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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