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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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