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丽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李丽不服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保劳人仲裁(2017)26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之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因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且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2017)冀0691民初551号案件与(2017)冀0691民初596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691民初55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高洁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王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