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殷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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