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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男。
  被告:上海宝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蕾,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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