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兵,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梨视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字节跳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被上诉人新梨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新梨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新梨视公司并未就涉案视频向字节跳动公司作出过有效通知。其虽对用户“葡萄没有架”进行投诉,即便是该用户曾经发布过侵权视频且上诉人也已删除了其曾经发布的侵权视频,也不能认定上诉人能够预见该用户会继续发布侵权视频。字节跳动公司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主观上无过错。二、字节跳动公司已根据平台规则对用户“葡萄没有架”进行了相应处理,字节跳动公司尽到了管理责任,未怠于对用户“葡萄没有架”采取必要措施,不存在过失。三、本案中,新梨视公司投诉的是用户,目前法律及相关条例没有规定对于具体用户投诉的处理流程和时间,一审判决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四、涉案视频点播量少,一审判决金额过高。五、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还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在无法准确判断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侵权,哪些内容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对用户进行封禁,将极大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对用户的处理限度方面不仅要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还要综合考虑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对网络空间的自由使用等,法院应综合考虑权利人、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被上诉人新梨视公司辩称:一、新梨视公司针对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发出的三次通知构成有效通知。二、用户“葡萄没有架”多次上传侵权视频,而字节跳动公司未对该用户处理,导致再次发生涉案视频的传播,字节跳动公司对涉案视频的传播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新梨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新梨视公司经济损失42,000元;2.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新梨视公司合理费用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新梨视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7日,注册资本6,232,131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等。
2017年6月,新梨视公司与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然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微然公司系新梨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梨视频平台(pearvideo.com及其APP)由新梨视公司与微然公司共同经营,微然公司负责平台运营、招商等对外经营事宜,新梨视公司负责平台上的版权内容管理、创作,平台上署名“梨视频”的视频的权利人为新梨视公司,微然公司确认对梨视频平台上的视频不享有权利。www.pearvid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微然公司。
涉案视频在梨视频平台上的播放地址为www.pearvideo.com/video_XXXXXXX,视频标题为《从植物中长出的高楼,宛如空中森林》,上传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16时46分,视频左上角有“梨视频”水印,左下方有“梨视频拍客中心编辑:董小姐,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该视频内容为偶遇被绿色植物包裹的大楼的场景。登录新梨视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显示创作者为王玉琴,创建时间为2017-05-2316:13:39,作者为吕欣欣(欣欣向荣;杨万里)。新梨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王玉琴是新梨视公司的编辑,杨万里是新梨视公司的拍客主管。2017年5月25日,吕欣欣出具《作品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7年5月22日其到广东顺德办事,偶遇这栋被绿色植物包裹的大楼,觉得十分罕见、有趣,所以就拍摄下来,独家提供给了梨视频,经过后期的素材整理、编辑,在梨视频平台上发布。
2017年5月26日,吕欣欣与新梨视公司签订《拍客协议》,约定其同意作为新梨视公司的特约视频报道员,主动或接受新梨视公司的委托向新梨视公司提供视频等内容素材,其确认所有素材一经梨视频使用(公开传播),该素材的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权利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即归属于梨视频单方所有;已提供作品已由梨视频采纳、使用(发表、公开传播),所有前述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为梨视频所有。
2017年5月24日,新梨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振烁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印嘉琪按照薛振烁的指引,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toutiao.com网站,在该网站内搜索并点击“葡萄没有架”,显示为“葡萄没有架”的头条号,其下有多个视频,其中就包括名称为《从植物中长出的高楼,宛如空中花园!》的视频,视频框右下方显示8次播放,视频内有“梨视频”“梨视频拍客中心编辑:董小姐,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公证员潘亥和公证人员印嘉琪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12918号公证书。字节跳动公司确认前述公证所涉视频与新梨视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
另查,新梨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的形式向字节跳动公司投诉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存在侵害新梨视公司视频的行为。2017年5月3日、5月10日,新梨视公司两次向字节跳动公司发函告知字节跳动公司停止视频侵权,但所附列举的侵权内容虽包括与“葡萄没有架”相关的视频,但均不包含本案所涉视频。
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数据处理等。字节跳动公司确认www.toutiao.com网站及APP由其经营。
字节跳动公司头条号注册流程要求头条号运营者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并要求注册用户同意《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该协议中,字节跳动公司自称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注册用户保证对今日头条号平台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字节跳动公司网站还设置有投诉指引,该指引包含投诉流程、通知方式等。
2018年6月26日,字节跳动公司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就公证相关事实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6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视频页面已经无法打开。查看字节跳动公司网站后台数据,头条号为“葡萄没有架”的用户真实姓名为王肖光。该账号因违规于2017年7月24日被封禁。
新梨视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由新梨视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播放页面截图及后台查询截图、作品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拍客协议、新梨视公司与微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沪东证经字第12918号公证书、侵权函快递单及签收查询打印件、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侵权函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5373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699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6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7号公证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字节跳动公司另提交(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76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删除被投诉侵权视频。因该公证书所涉视频均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新梨视公司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权利;2.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3.若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涉案视频系采用简单、机械方式录制剪辑而成的连续画面,记录了偶遇被绿色植物包裹的大楼的场景,属于录像制品。
一、新梨视公司是涉案视频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播放页面中标注有梨视频及“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且新梨视公司提供了吕欣欣与新梨视公司签订的《拍客协议》《作品说明》,结合梨视频网站相关后台信息以及梨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微然公司声明梨视频平台上版权内容的管理、创作由新梨视公司负责,其对梨视频平台上的作品不享有权利的事实,在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新梨视公司享有涉案视频录像制作者权,新梨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字节跳动公司构成对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涉案制品系由字节跳动公司网站用户未经授权上传并在字节跳动公司网站内播放。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存储在字节跳动公司服务器上,字节跳动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一审法院书面确认涉案视频存储于其服务器内,于同年9月4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回复函表示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禁反言”原则,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涉案视频并不存储于服务器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制品于字节跳动公司网站内播放的行为,侵害新梨视公司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制品由用户上传,其系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在用户注册时已经要求用户不得侵权,网站设置了便捷投诉通道,并在新梨视公司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字节跳动公司无法根据视频的水印内容判断权利人是谁以及是否侵权,新梨视公司就涉案视频并未提出有效的通知,字节跳动公司不存在知道或应知存在侵权,已经尽到管理者的义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网站载明用户可通过其平台服务在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相关内容,结合涉案视频由用户上传、网页上记载用户名称的事实,能够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涉案视频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本案中,新梨视公司曾于2017年5月2日以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的形式向字节跳动公司投诉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存在侵害新梨视公司视频的行为,并于2017年5月3日、5月10日两次向字节跳动公司发函告知字节跳动公司停止视频侵权,其中就包含与“葡萄没有架”相关的视频。虽然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新梨视公司的上述投诉通知后,删除了相关被指侵权的视频,但字节跳动公司对于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侵权的“葡萄没有架”用户,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的合理措施,以致该用户继续上传侵权制品,侵害新梨视公司对涉案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故字节跳动公司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三、字节跳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字节跳动公司存在对其用户侵害新梨视公司对涉案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新梨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新梨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字节跳动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视频的类型、制作难易程度、内容、在新梨视公司网站的播放次数、影响力、字节跳动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字节跳动公司网站播放次数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关于律师费,新梨视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客观上亦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一审法院结合新梨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1、字节跳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梨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2、字节跳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梨视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5月2日,新梨视公司通过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网站www.toutiao.com的投诉指引栏目,投诉包括用户“葡萄没有架”在内的多个字节跳动公司平台用户涉嫌侵犯新梨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具体的投诉描述为:“注册于贵方平台上的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存在大量盗版侵权我方视频内容的现象(因篇幅原因,每个头条号都仅列举了一条侵权链接),请贵方接到该投诉后,立即下线所有侵权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同月3日,新梨视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关于停止侵犯视频版权的函”,函中指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注册于你方平台的部分头条号在未经我方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大量侵权视频。有鉴于此,我方要求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采取合理措施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该函中对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发布的侵权视频列举了5条,每条侵权视频后随附了权利视频的地址。同月10日,新梨视公司再次通过邮件方式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关于停止侵犯视频版权的函”,函中指出“2017年5月3日,我方曾致函你方要求立即下线侵权视频。经了解,函件中所列举的视频均已删除,但所涉头条号依然存在大量侵犯我方版权的视频……有鉴于此,我方现再次要求你方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对所涉及头条号(“葡萄没有架”等)做出严肃处理如封停账号等,并采取合理措施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该函中对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发布的侵权视频列举了10条,每条侵权视频后随附了权利视频的地址。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二、如果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为涉案侵权视频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本案较一般常见的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权利人新梨视公司并未针对具体的涉案侵权视频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字节跳动公司发出要求删除侵权视频链接的通知,而是基于同一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存在多次侵权行为的情况而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对该网络用户采取封禁账号等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合理措施。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涉案通知后两个多月才对该网络用户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期间该网络用户又上传了涉案视频。由于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已收到涉案通知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与新梨视公司仅就收到通知后的处理存在不同看法。因此,本案中需要判断的是在上述情形下,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属于明知或者应知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帮助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2日、5月3日及5月10日,新梨视公司已经通过网站及邮件通知的方式三次向字节跳动公司就用户“葡萄没有架”发布的具体侵权视频进行了投诉,字节跳动公司也对上述具体的侵权视频链接在几日的时间内采取了删除的措施。除了删除具体侵权视频链接的投诉要求,在上述5月3日的投诉通知中,新梨视公司还要求字节跳动公司采取有效或者合理措施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5月10日的投诉中,更是提出鉴于用户“葡萄没有架”在已被投诉并删除了累计多次的侵权视频后又再次上传了更多的侵权视频的情况,明确要求字节跳动公司除删除侵权视频外,对用户“葡萄没有架”作出封禁账号的处理。本院认为,新梨视公司已通过网站投诉及发送邮件的方式三次向字节跳动公司针对用户“葡萄没有架”及相应侵权视频进行通知投诉,该三次通知通过明确侵权用户、侵权视频链接地址、权利视频链接地址、权利人信息等方式使得字节跳动公司能够准确识别权利人、准确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并易于对被投诉的内容作出判断,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效通知。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上述三次通知后,已经足以确定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在短时间内频繁多次上传针对同一权利人的侵权视频,其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时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采取了开放性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据已知信息做出一般性合理判断,在技术可能做到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在不同的争议场景中,应当结合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能否匹配其面对的投诉场景。本案中,在短短前后9天的时间内,新梨视公司已就同一用户“葡萄没有架”发布的侵权视频进行了三次投诉,从具体的投诉内容来看,该用户在字节跳动公司已对其上传的侵权内容进行删除的情形下,并没有停止发布侵权视频的行为,反而增加了针对同一权利人的侵权内容的上传数量,故新梨视公司的具体处理要求也进一步明确为要求对用户“葡萄没有架”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本院认为,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明知其上传的内容因被指控侵权而被删,其不但不作出“反通知”的回应或提出申辩,却进一步增加侵权内容,此时仅针对其上传的每个具体的侵权内容进行逐一删除已不足以起到阻断新的侵权行为的发生、防止侵权损害扩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若还要求新梨视公司一次次地针对每次出现的不同的侵权内容进行查找、比对再至通知并将此程序反复进行,显然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过于苛责。此时合理、必要的措施应是对该用户采取禁言、封号等能够便捷快速地阻断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而从字节跳动公司给本院的书面陈述以及其在两个多月后对用户“葡萄没有架”的处罚措施来看,封禁账号本就是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的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可采取的常规措施。
再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是否及时也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能否被及时制止、损害后果能否及时得到控制。确实,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本院注意到,新梨视公司第三次投诉内容中提到了字节跳动公司在8天内就采取了针对其他侵权视频的删除措施。可见,几日的期限应是字节跳动公司知道侵权信息后作出有效应对的合理期限。但字节跳动公司直至两个多月后才对用户“葡萄没有架”作出封禁账号的处理,以至于该网络用户在此期间又上传了涉案侵权视频。依照实践中的一般经验,封禁账号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已有的技术能力来说并不会比删除侵权内容更为复杂或者难以操作。字节跳动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存在需要远多于几日的时间采取封禁账号措施的合理理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针对该网络用户已经尽到了较之以往更高的注意义务,或者采取了与封禁账号措施同等效果的合理、必要的其他措施,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字节跳动公司主张,新梨视公司投诉的是用户,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对于投诉用户的处理流程和时间。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还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贸然对用户进行封禁,将极大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对用户的处理限度方面不仅要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还要综合考虑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对网络空间的自由使用等。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的方式及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限均未作具体的限制,但是每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经营的网络服务的类型及特点、技术成本及可行性,对于在何种侵权情形下采取何种不同的管理措施来制止继续侵权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该规则也可向其平台的网络用户及权利人公示,成为网络用户在该平台上进行网络活动以及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时的行为参照。本案中,在封禁账号已是平时采用的惯常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字节跳动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采取或不采取该措施、以及何时采取该措施是一种依规的管理行为而非没有合理理由的随意举措,难谓其是在兼顾了用户利益及权利人利益后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本案新梨视公司的三次投诉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内容应当知道用户“葡萄没有架”利用网络服务重复侵害同一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视频点播量少,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点播量仅仅是法院酌定赔偿的因素之一,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梨视公司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类型、上传时间、知名度、播放次数、字节跳动公司的经营规模、影响力、字节跳动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字节跳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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