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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洁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艰。
  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安迈优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戴  姣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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