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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巫继秀,总经理。
  被告: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大宏,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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