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巫继秀,总经理。
被告: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大宏,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