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OHBYOUNGHOON,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底就被告的日常公关服务事宜签订《2017年度公关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日常公关服务代理公司,为被告提供公关服务。协议第4条中约定“每月服务费为陆万元整”,“按照双方约定的传播计划,乙方(即原告)于每月10日向甲方(即被告)一并提交上月传播报告、相关服务结果证明,以及所开咨询类或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信息提交当月月底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服务期限内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日常公关服务,被告也认可了原告的服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有的服务费用,但至今尚有40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7年度公关服务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公关服务合同的事实;
证据2、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637号《公证书》和电子邮件,证明原告依照合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用的事实;
证据3、发票记账联,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给被告开具了发票,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证据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638号《公证书》和电子邮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是没有依约履行的事实。
证据5、工作报告,证明原告的工作成果。
证据6、《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证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32万元以及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与双方在邮件中约定的还款计划相符的事实。
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鉴于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其原件进行了审核,经当庭核对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经庭审审核无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原、被告签订《2017年度公关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下同)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甲方(即被告,下同)的日常公关服务代理公司。乙方将依据本框架协议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公关服务。月度公关服务内容为每周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本周网络监测报告,包含SKINFOOD思亲肤日常传播信息、业内动态以及竞品信息等;如出现敏感或者负面信息的监测,需实时提供。甲方的E-mail为liuyaning@theskinfood.com;nianshuo@theskinfood.com。公关专业服务费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费用以月费形式体现,每月服务费为60,000元,年度总服务费用为72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的传播计划,乙方于每月10号向甲方一并提交上月传播报告、相关服务结果证明,以及所开咨询类或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信息提交当月月底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对于服务内容、具体工作、单篇价格、发布篇次、合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系争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公关服务,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协议约定的被告邮箱提交每月的服务内容报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服务内容报告后,对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予以确认。
2017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60,000元。
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60,000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往来邮件中确认未付的服务费金额为60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服务费200,000元、7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100,000元、8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10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服务费200,000元。
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200,0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被告未能支付剩余欠付的服务费400,000元。
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协议约定的每月服务费发票12张,总计金额为72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7年度公关服务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现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公关服务,并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了服务内容报告。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被告在确认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后,既未就涉案服务内容提出异议,亦未能依约支付服务费。由此引发诉讼,责任在被告,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涉案服务费,构成违约。系争协议虽未约定被告迟延支付服务费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服务费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0元;
二、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尚诚同力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7,686.63元,由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晋
书记员:缪景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