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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励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徐凡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姿,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程,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励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青,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励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6,45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19年1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存款人民币2,226,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英

书记员: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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