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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梵(上海)化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梵(上海)化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PAESSENSOLIV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梵(上海)化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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