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安某某洋酒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新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仰海林。
原告北京市安某某洋酒经贸发展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安某某洋酒经贸发展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安某某洋酒经贸发展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