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陆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华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温晓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律所)与被告西藏华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韬实业)、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蕴资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韬蕴资本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韬蕴资本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XXX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XX层X室,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竞天公诚律所针对韬蕴资本提出的管辖异议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竞天公诚律所在起诉时未能向本院提交经盖章生效的法律服务合同或管辖条款,鉴于在韬蕴资本提出管辖异议后,竞天公诚律所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应当视作其与韬蕴资本之间就管辖达成了有效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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