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杨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均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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