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隆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杨坤,高级合伙人。
被告:姚某,女,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北京市隆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被告姚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市隆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事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隆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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