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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钟丽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杨坤,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丽燕,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隆安律所)因与被申请人钟丽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5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安律所申请再审称,涉案法律服务合同不具有风险代理性质属合法有效,二审认定大量事实系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钟丽燕提交意见称,隆安律所的相关法律服务与其期望不符,其签字确认隆安律所提供的确认书、服务访谈笔录、律师服务费用确认单是隆安律所退其3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律师费的前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隆安律所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涉案法律服务合同对金额的约定具有风险代理的内容,二审认定该法律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应无不当。隆安律所认为涉案法律服务合同在履行中已变更应属合法有效,二审认定的大量事实系主观臆断,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隆安律所认为二审适用法律不当,亦缺乏依据。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隆安律所的律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因素酌定钟丽燕支付隆安律所律师费10万元,并由隆安律所返还钟丽燕120万元律师费,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隆安律所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隆安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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