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捷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XXX号一层B103-2室。
法定代表人:汪永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弘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翠香。
被申请人:陈志武,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人上海捷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弘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22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捷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捷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弘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武银行存款1,226,1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杜晓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