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忆晶晢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雪,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洋,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原告北京忆晶晢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就“临安城东新区北地块规划设计项目”委托原告进行多媒体制作,费用为60,000元。原告制作完毕后,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锦路2049弄万科vmo31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锦路2049弄万科vmo31号,故本院确定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锦路2049弄万科vmo31号,该地址属闵行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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