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忆晶晢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雪,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洋,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丽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北京忆晶晢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丽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3,050元之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丽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50元,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丽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DA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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