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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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