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洪建南、谢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建南,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秀蓉,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礼铭。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35,758.40元以及利息25,841.60元,并支付以635,75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82,239元等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被告与北京玖某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海公司)签署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经玖某公司撮合,被告和玖某平台(0.XXXXX.com)上的出借人签署了《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等文件,向出借人借款654,279.57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自愿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XXX弄XXX号房产抵押,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因出借人众多且分散等原因,登记机关无法将抵押权登记至出借人名下。经珠海公司推荐并经被告同意,由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代表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4月16日,出借人通过第三方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借款项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原告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玖富公司进行追偿,现玖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
  两被告辩称:2015年3月,两被告经玖某平台撮合向凡某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在上海的曹杨路XXX号XXX室名为上海玖某公司的办公室由樊某、凡某办理了借款手续。2017年1月25日,抵押房产被福建省县人民法院拍卖,两被告向凡某一次性还清了借款。原告称未授权凡某收取出借款项亦收到其上缴的原告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的陈述,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