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东,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祥民,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东、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与珠海横某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签署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经珠海公司推荐、玖某网(
被告王卫东、王祥民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王祥民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可以采用协议管辖方式,涉案《借款协议》第十一条第5项载明:“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上述约定管辖内容,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卫东、被告王祥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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