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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卫东、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东,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祥民,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东、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与珠海横某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签署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经珠海公司推荐、玖某网(www.9XXXX.com)平台撮合,被告和平台上的出借人签署了《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等文件,向出借人借款1,278,778.32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自愿用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路XXX弄XXX号房产抵押,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因出借人众多且分散等原因,登记机关无法将抵押权登记至出借人名下。经珠海公司推荐并经被告同意,由朱某代表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27日,出借人通过第三方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借款项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原告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玖某公司进行追偿,现玖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32,504.35元,利息185,829.0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计算到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卫东、王祥民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王祥民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可以采用协议管辖方式,涉案《借款协议》第十一条第5项载明:“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上述约定管辖内容,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卫东、被告王祥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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