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XXX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平,女,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桥镇曹安路恒嘉花园XXX号XXX室。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素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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