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黎莉,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19,782.96元,利息80,32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计算到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被告与珠海横某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签署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经珠海公司推荐、玖某平台(
被告金黎莉答辩称:被告程塨在2015年8月确实借过款,但向何人借款及还款情况并不清楚。被告程塨借款后,因经济状况不好,还款出现逾期几天后,出借人就不断电话、上门恐吓,被告程塨因承受不了压力离家出走,后因病于2015年12月13日死亡。被告程塨死亡后,目前尚未完成继承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的陈述,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勇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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