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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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