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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