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饴,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笑娜,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志荣,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朝英,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怡、朱笑娜、顾志荣、陈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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