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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顾饴、朱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饴,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笑娜,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志荣,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朝英,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怡、朱笑娜、顾志荣、陈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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