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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安天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安天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安天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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