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安天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安天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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