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涛,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勇政,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肖勇政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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