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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与肖勇政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涛,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勇政,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肖勇政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恩威新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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