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亮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夏传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东四六条45号友诚商务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马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男。
申请人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92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故本院对原告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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