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涛,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大同村兴河组11号。
  被告: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涛与被告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胡涛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涛负担。

审判员:顾月琴

书记员:胡  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