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涛,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大同村兴河组11号。
被告: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涛与被告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胡涛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涛负担。
审判员:顾月琴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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