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王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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