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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男。
  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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