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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曲伟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鑫。
  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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