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印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沁,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视公司)与被告马原、马沁、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图公司)、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庸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旷视公司诉称,马原、马沁系旷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管,其二人在职期间设立创视公司,并向依图公司、致庸公司、创视公司披露旷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允许上述三公司使用,从事与旷视公司竞争的业务,给旷视公司造成巨额损失,马原、马沁、依图公司、致庸公司、创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旷视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马原、马沁、依图公司、致庸公司、创视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马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同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马沁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属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要求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旷视公司诉称马原、马沁、依图公司、致庸公司、创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而依图公司于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室,该地址位于本院辖区内且具有公示法律效力,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跨区划片集中管辖的规定,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故旷视公司据此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旷视公司马沁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马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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